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精神,落實河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科教興省主戰略,促進河北防腐保溫行業社會化和群眾性的技術革新活動,推動企業創新文化建設,增強企業創新能力,激發員工創新熱情,進一步完善面向企業技術開發和生產、管理、一線技術革新活動的社會化評價和獎勵體系,由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協會組織,設立“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以下簡稱“技術革新獎”)。為了做好“技術革新獎”的推薦、評審和獎勵工作,保證“技術革新獎”的評審質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技術革新獎”面向防腐保溫行業企業在生產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工器具、質量、管理等方面的發明、革新、創造以及得到應用的合理化建議等技術革新活動。
第三條 “技術革新獎”的評獎工作實行分級評審,統一管理。“技術革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技術革新獎”的等級,依據項目成果在節約能源、節約材料、減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
第五條 “技術革新獎”可以“企業杯”冠名,每年評選一次,企業自愿申報,評審工作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技術革新獎”是授予個人和組織的榮譽,獲獎證書僅代表設獎單位對技術成果獲得者所作貢獻的評價依據,不作為技術革新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獲獎個人和組織可以推薦申報參加國家防腐保溫行業相關評選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為使獎勵工作有序進行并使其具有科學、客觀、公正、公平和權威性,設立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成員由協會領導和企業代表組成。獎勵委員會下設專家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和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工作文件,報上級備案;
2、負責對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評獎工作的領導和評審推薦工作的協調指導;
3、聘任評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獎勵辦負責人員以及專業評審小組(以下簡稱“專業組”)的專家評委;
4、審定評委會的評審結果和獎勵名單,并向全國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獎勵委員會推薦參評名單;
5、審查通過評審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和工作總結;
6、決定處理評審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7、審定異議處理結果。
第九條 評委會由防腐防水保溫行業和相關領域的科技、經濟、管理等專家組成。評委會設委員9~11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評委會委員實行聘任制,由獎勵委員會聘任,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技術革新獎”申報情況,由評委會主任、副主任提出專業組設立意見;
2、審查認定專業組評審結果;
3、提出評審結論和獲獎及獎勵等級的建議;
4、處理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異議,并向獎勵委員會報告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專業組負責各相關專業申報材料的評審,向評委會提出評審建議意見。各專業組成員5~7人,由獎勵委員會聘任,聘期一年。
第十一條 獎勵辦為“技術革新獎”的工作機構,由設獎單位的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協會。其主要職責是:建立評審專家庫;負責申報材料的形式審核;組織評委會評審和對申報項目成果的考察確認;完成獎勵委員會授權和交辦的工作。
第三章 評獎范圍與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技術革新獎”的評獎范圍:建筑材料、無機非金屬材料、非金屬礦物材料及其制品領域的工藝、材料、技術、裝備、工器具、質量、管理等方面的技術革新成果。
“技術革新獎”評審工作不受理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申報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保密規定,對公開的技術創新內容進行審查推薦。
第十三條 技術革新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應當是在該項成果完成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支撐條件,并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獨立法人單位。
第十四條 “技術革新獎”授予防腐防水絕熱企業在技術革新活動中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個人或組織,特別注重在生產和科研開發一線的科技人員和技術工人的貢獻,《申報書》中必須說明每個完成人在技術革新中的主要貢獻。
技術革新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該項成果的主要貢獻者,在技術革新成果完成過程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有關人員不得作為“技術革新獎”的完成人。
第十五條 “技術革新獎”設一、二、三等獎,依據項目成果在節約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方面所取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技術革新獎”對獎項名額實行限額,獎項按申報項目數量設定評獎比例,一等獎不超過申報項目的10%,最多不超過5個;二等獎不超過申報項目的30%,最多不超過15個;另設三等獎若干名。
“技術革新獎”對單項授獎人數實行限額,一等獎項目的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二等獎和三等獎項目的授獎人數各不超過3人。
第十七條 “技術革新獎”授獎等級評審標準如下:
1、項目成果在節約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評為一等獎;
2、項目成果在節約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評為二等獎。
3、項目成果在節約能源、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提高生產效率、產品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可評為三等獎。
各專業行業和各企業在規模、效益、技術水平等方面存在差異,可酌情考慮項目成果在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顯著”、“較好”、“一定”程度的定量評價標準。
第四章 申報、推薦與評審
第十八條 “技術革新獎”的申報,采取本省防腐保溫企事業單位推薦申報的方式進行,不接受個人申報。符合評獎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協會辦事處報,由行業協會辦事處向獎勵辦推薦參評項目,也可直接向獎勵辦申報。
第十九條 各地工信局和協會辦事處可直接推薦“技術革新獎”參評項目。
第二十條 由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推薦申報:
1、項目成果實施應用不滿一年,或未取得能確認的技術水平和社會經濟效益的不得申報。
2、凡出現涉及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項目,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申報。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批準許可的,或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項目,在未獲得相關部門批準之前不得申報。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統一制作《河北省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申報書》,規范《申報書》的填寫要求和相關證明、評價附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報“技術革新獎”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評價資料,《申報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二十三條 獎勵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可要求申報單位在一星期內補正。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報材料,由獎勵辦提交相關的專業組進行初評。
第二十四條 “技術革新獎”采取專業組初評和評委會終評兩級評審。各專業組向獎勵辦提交初評結果,匯總后提交評委會進行終評,評審工作統一由評委會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專業組初評和評委會終評均以會議方式進行,采取無記名投票及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評審前要求每個評審專家主動提出應回避的評審項目。
第二十六條 初評時,每個項目應由二位專家寫出初評意見,提交評審會議討論并記錄評委的補充意見,討論結束后提交投票表決。
第二十七條 “技術革新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1、按統一制作的評分表中各項指標定量打分,然后根據總分值高低排序,按一定差額比例決定投票表決的項目數。
2、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一等獎應由到會委員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二等獎應由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三等獎應由到會委員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如果各獎項通過數目超過規定比例,則首先根據得票多少淘汰,票數相同的按分數高低淘汰。
3、評審會議應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參加,否則會議表決結果無效。
第二十八條 “技術革新獎”參評項目經專業組初評和評委會終評,最終由獎勵委員會審定,確定獲獎名單,報全國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并從一等獎中遴選推薦參加全國防腐保溫行業技術革新獎評審的項目。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二十九條 “技術革新獎”評審工作實行公示、異議制度。“技術革新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評審結果通過防腐保溫行業協會網站、各行業協會簡報以及本市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征求異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涉及完成人或完成單位、成果申報的各項指標、申報書內容、完成人排序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布之日起15天內向獎勵辦提出,除特殊情況外,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提供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供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一條 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于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所述情況,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予以受理。
獎勵辦對受理有異議的獎項和有關異議的材料提交評委會。獎勵辦應向評委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由評委會復議并提出處理意見,處理結果報獎勵委員會批準。項目的完成人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一般不予復議。如有特殊情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評委會委員同意方可重新評審。
第三十二條 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答復意見。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不提交復議,撤消本次評審資格。
第三十三條 經過公示及異議處理后的獲獎項目名單及等級報獎勵委員會批準。
第六章 授獎
第三十四條 “技術革新獎”評獎結果由獎勵委員會發布公告,并統一頒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技術革新獎”獲獎單位參照國家有關文件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對項目完成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六條 協會應在相關媒體上積極宣傳獲獎單位和獲獎成果對企業和行業技術進步的貢獻和重要意義,積極推動獲獎成果的推廣應用,以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章 經費來源
第三十七條 “技術革新獎”的工作經費由協會籌措,也接受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的自愿捐贈款。
第三十八條 “技術革新獎”可遴選科技創新成效顯著,為行業技術進步做出貢獻,積極支持和贊助“技術革新獎”的企業,以“企業杯”冠名。
第三十九條 評獎工作是嚴肅的社會公益活動,在爭取社會和企業贊助時應嚴格把握標準,選擇行業中在規模、效益、科技創新成效等方面具有良好社會形象的企業,防止任何利用評獎活動為企業商業利益服務的行為。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條 “技術革新獎”評審工作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接受企業、新聞界和社會的廣泛監督。
第四十一條 參與“技術革新獎”評審的有關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認真負責、遵守保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技術革新獎”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委員應與所評項目的申報單位和完成人無利益關系。
第四十三條 項目申報應實事求是,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行為,一經查明屬實,撤消其獎勵,并在媒體公布。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獎勵辦負責解釋。